耐火材料標準匯編第五版,關于燒結鎂砂的規定。GB/T 2273-2007
本標準代替GB/T 2273-1998《燒結鎂砂》。
本標準與GB/T 2273-1998相比變化如下:
—MS97牌號重新劃分等級:取消了原標準的A級,將B和C級調整為A和B級,其顆粒體積密度3.35g/cm3和3.30g/cm3相應調整為3.33 g/cm3和3.28 g /cm3;
—MS 96、MS 95和MS 90牌號不再分A和B等級;
—增加了MS 94和MS 92牌號,取消了MS 93牌號;
—中低檔燒結鎂砂CaO含量界限值由≤1.6%和≤2.0%分別調整為≤1.8%和≤2.5% 。
本標準由全國耐火材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鎂資源保護辦公室、冶金工業信息標準研究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嘉晨集團、海城后英集團、海城華宇集團、西洋集團、營口青花集團。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玨、王兆敏、高建平、全躍、魏同、陳樹江。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2273-1988、GB/T 2273-1998。
本標準規定了燒結鎂砂的牌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質量評定程序和包裝、標志、運輸、儲存及質量證明書。
本標準適用于生產耐火制料用的燒結鎂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007.7 散裝礦產品取樣、制樣通則 粒度測定方法 手工篩分法
GB/T 2999 耐火材料顆粒體積密度試驗方法
GB/T 5069 鎂鋁系耐火材判化學分析力法
GB/T 17617 耐火原料和不定形耐火材料 取樣
GB/T 18930 耐火材料術語
YB/T 冶金礦產品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GB/T 18930 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欠燒?? underburnt
燒結程序不夠,結構疏松。
3.2? 雜質?? impurity
非鎂石煅燒形成的產物,如黑塊、熔瘤以及殘存焦粒等。
4? 牌號
燒結鎂砂按理化指標分為14個牌號,見表1。牌號中的MS為鎂砂的漢語拼音字首,其后的數字氧化鎂質量百分數,數字后的字母表示同一牌號的不同等級。
5? 技術要求
5.1燒結鎂砂的理化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5.2燒結鎂砂的顆粒組成由供需雙方商定。
5.3 燒結鎂砂的外觀應符合以下規定:
——MS 98、MS 97和MS 96等牌號,不得混入欠燒品和雜質;
——MS 95、MS 94、MS 92和MS 90等牌號,粒度大于30mm的塊,欠燒品及雜質的表面積不得超過該鎂砂塊表面積的1/4;粒度5mm~30的塊,欠燒品及雜質的表面積不得超過該鎂砂塊表面積的1/2;
——MS 88、MS 87、MS 84和MS 83等牌號,粒度大于30mm的塊,欠燒品及雜質的表面積不得超過該鎂砂塊表面積的1/2;粒度5mm~30mm的塊,不應出現整塊欠燒品。
5.4 欠燒品和雜質含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MS98、MS97和MS96等牌號,不準有欠燒品和雜質;
——MS95、MS94等牌號,欠燒品和雜質含量不應大于批量的1%;
——MS92和MS90等牌號,欠燒品和雜質含量不應大于批量的2%;
——其他牌號,欠燒品和雜質含量不應大于批量的3%;
雜質中焦炭含量(以大于5mm者計):MS95、MS94、MS92和MS90等牌號的焦炭含量不應大于批量的0.03%;MS88、MS87、MS84和MS83等牌號和焦炭含量不應大于批量的0.04%。
6? 試驗方法
6.1 燒結鎂砂的化學成分分析按GB/T 5069進行。
6.2 燒結鎂砂顆粒體積密度的測定按GB/T 2999 進行。
6.3 燒結鎂砂粒度的測定按GB/T 2007.7 進行。
6.4 燒結鎂砂外觀質量以目測的方法進行檢測。
6.5燒結鎂砂欠燒品和雜質含量按下式計算,以質量分數計,用%表示:
欠燒品和雜質含量(%)=燒結鎂砂外觀檢測中欠燒品和雜質超限的塊質量/試樣總質量×100
7? 質量評定程序
7.1? 組批與抽樣
7.1.1 同一牌號組成一個檢驗批,每批不大于300 t。
7.1.2 按GB/T 17617 進行抽樣。
7.2 判定與復驗
7.2.1? 檢驗結果按技術要求進行判定。
7.2.2? 燒結鎂砂檢驗結果中,如有一項指標不合格時,需在同批產品中重新抽取雙倍數量的試樣或用該批產品縮分后的保留試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驗,以復驗結果作為該批最終檢驗結果。
7.2.3? 需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時,應在收貨之日起10日內提出;由供需雙方(或委托第三方)共同重新取樣復驗,以復驗結果為準。
8? 包裝、標志、運輸、儲存及質量證明書
8.1 包裝袋上應注明產品名稱、數量、生產廠家和商標。
8.2 包裝袋材料要堅韌、防潮、不破裂;包裝袋要封口嚴密。
8.3 燒結鎂砂的運輸工具應保持清潔并有防雨雪設施;運輸過程中應嚴防潮濕和污染。
8.4 燒結鎂砂應儲存在不受潮濕和無污染的庫房內。
8.5 質量證明書按YB/T 5142的規定進行。
本標準代替GB/T 2273-1998《燒結鎂砂》。
本標準與GB/T 2273-1998相比變化如下:
—MS97牌號重新劃分等級:取消了原標準的A級,將B和C級調整為A和B級,其顆粒體積密度3.35g/cm3和3.30g/cm3相應調整為3.33 g/cm3和3.28 g /cm3;
—MS 96、MS 95和MS 90牌號不再分A和B等級;
—增加了MS 94和MS 92牌號,取消了MS 93牌號;
—中低檔燒結鎂砂CaO含量界限值由≤1.6%和≤2.0%分別調整為≤1.8%和≤2.5% 。
本標準由全國耐火材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鎂資源保護辦公室、冶金工業信息標準研究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嘉晨集團、海城后英集團、海城華宇集團、西洋集團、營口青花集團。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玨、王兆敏、高建平、全躍、魏同、陳樹江。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2273-1988、GB/T 2273-1998。
本標準規定了燒結鎂砂的牌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質量評定程序和包裝、標志、運輸、儲存及質量證明書。
本標準適用于生產耐火制料用的燒結鎂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007.7 散裝礦產品取樣、制樣通則 粒度測定方法 手工篩分法
GB/T 2999 耐火材料顆粒體積密度試驗方法
GB/T 5069 鎂鋁系耐火材判化學分析力法
GB/T 17617 耐火原料和不定形耐火材料 取樣
GB/T 18930 耐火材料術語
YB/T 冶金礦產品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GB/T 18930 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欠燒?? underburnt
燒結程序不夠,結構疏松。
3.2? 雜質?? impurity
非鎂石煅燒形成的產物,如黑塊、熔瘤以及殘存焦粒等。
4? 牌號
燒結鎂砂按理化指標分為14個牌號,見表1。牌號中的MS為鎂砂的漢語拼音字首,其后的數字氧化鎂質量百分數,數字后的字母表示同一牌號的不同等級。
5? 技術要求
5.1燒結鎂砂的理化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5.3 燒結鎂砂的外觀應符合以下規定:
——MS 98、MS 97和MS 96等牌號,不得混入欠燒品和雜質;
——MS 95、MS 94、MS 92和MS 90等牌號,粒度大于30mm的塊,欠燒品及雜質的表面積不得超過該鎂砂塊表面積的1/4;粒度5mm~30的塊,欠燒品及雜質的表面積不得超過該鎂砂塊表面積的1/2;
——MS 88、MS 87、MS 84和MS 83等牌號,粒度大于30mm的塊,欠燒品及雜質的表面積不得超過該鎂砂塊表面積的1/2;粒度5mm~30mm的塊,不應出現整塊欠燒品。
5.4 欠燒品和雜質含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MS98、MS97和MS96等牌號,不準有欠燒品和雜質;
——MS95、MS94等牌號,欠燒品和雜質含量不應大于批量的1%;
——MS92和MS90等牌號,欠燒品和雜質含量不應大于批量的2%;
——其他牌號,欠燒品和雜質含量不應大于批量的3%;
雜質中焦炭含量(以大于5mm者計):MS95、MS94、MS92和MS90等牌號的焦炭含量不應大于批量的0.03%;MS88、MS87、MS84和MS83等牌號和焦炭含量不應大于批量的0.04%。
6? 試驗方法
6.1 燒結鎂砂的化學成分分析按GB/T 5069進行。
6.2 燒結鎂砂顆粒體積密度的測定按GB/T 2999 進行。
6.3 燒結鎂砂粒度的測定按GB/T 2007.7 進行。
6.4 燒結鎂砂外觀質量以目測的方法進行檢測。
6.5燒結鎂砂欠燒品和雜質含量按下式計算,以質量分數計,用%表示:
欠燒品和雜質含量(%)=燒結鎂砂外觀檢測中欠燒品和雜質超限的塊質量/試樣總質量×100
7? 質量評定程序
7.1? 組批與抽樣
7.1.1 同一牌號組成一個檢驗批,每批不大于300 t。
7.1.2 按GB/T 17617 進行抽樣。
7.2 判定與復驗
7.2.1? 檢驗結果按技術要求進行判定。
7.2.2? 燒結鎂砂檢驗結果中,如有一項指標不合格時,需在同批產品中重新抽取雙倍數量的試樣或用該批產品縮分后的保留試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驗,以復驗結果作為該批最終檢驗結果。
7.2.3? 需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時,應在收貨之日起10日內提出;由供需雙方(或委托第三方)共同重新取樣復驗,以復驗結果為準。
8? 包裝、標志、運輸、儲存及質量證明書
8.1 包裝袋上應注明產品名稱、數量、生產廠家和商標。
8.2 包裝袋材料要堅韌、防潮、不破裂;包裝袋要封口嚴密。
8.3 燒結鎂砂的運輸工具應保持清潔并有防雨雪設施;運輸過程中應嚴防潮濕和污染。
8.4 燒結鎂砂應儲存在不受潮濕和無污染的庫房內。
8.5 質量證明書按YB/T 5142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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