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材用鋼纖維增強耐火澆注料(以下簡稱鋼纖維澆注料)的定義、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貯存與運輸等。
本標準適用于建材工業窯爐用的鋼纖維澆注料,也適用于其他工業熱工窯爐用的鋼纖維澆注料。
2 引用標準
GB6900.4 粘土、高鋁質耐火材料化學分析方法EDTA容量法測定氧化鋁量
GB8932.3 致密耐火澆注料常溫抗折強度和耐壓強度試驗方法
GB8932.4 致密耐火澆注料稠度測定和試樣制備方法
GB8932.5 致密耐火澆注料線變化率試驗方法
3 定義
鋼纖維增強耐火澆注料是指以高鋁礬土熟料或剛玉等為骨料和粉料,加入結合劑和適量的耐熱不銹鋼纖維,也可加入適當的外加劑配制而成的耐火澆注料。
4 分類
按性能分為普通類和高強類4種型號:FA、FC、FHA、FHC。
5 技術要求
5.1 鋼纖維澆注料的理化指標應符合表1規定。
6 試驗方法
6.1 試樣制備
按GB8932.4的規定制備試樣,試樣尺寸為40mmX40mmXl60mm。
6.2 三氧化二鋁
按GB6900.4進行分析。
6.3 1100℃燒后線變化率
按GB8932.5進行測定。
6.4 常溫狀態下抗折強度及耐壓強度
按GB8932.3進行測定。
6.5 1100℃~室溫水急冷急熱循環5次后的抗折強度
按附錄A(補充件)進行測定。
7 檢驗規則
7.1 產品組批
鋼纖維澆注料按同一型號組批,每批不超過20t,原料變更時,應另組批。
7.2 取樣方法
每批為一個取樣單位,取樣應有代表性。每批應由其中5~10袋(桶)中等量取樣,總量不少于5kg,該樣分為兩份,一份按第6章試驗方法進行檢驗,另一份作仲裁封樣(封樣保留時間為4個月)。
7.3 判定規則
檢驗結果若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第5章要求時,按7.2條規定重新取雙倍樣進行復檢,復檢結果若有一項不合格者,則判定該批澆注料為不合格。
8 包裝、標志、貯存與運輸
8.1包裝
可用密封桶裝,也可用防潮、耐磨、不被鋼纖維刺破的袋裝。具體包裝形式可根據用戶要求商議。每桶(袋)凈重40±1.0kg或25±0.5kg??筛鶕脩粢髮摾w維、結合劑或外加劑單獨包裝。
8.2標志
在包裝桶(袋)上應注明品名、型號、凈重、包裝年、月、日及生產廠名稱。
8.3貯存與運輸
應貯存于干燥庫房中,密封桶包裝有效貯存期為6個月,袋裝有效貯存期為4個月。裝運中,應有防潮措施,嚴禁受潮。
9 質量證書
鋼纖維澆注料出廠時,應向用戶發出包括品名、型號、重量、包裝日期、質量檢驗結果及施工參考加水量并加蓋生產廠質檢印章的質量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