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耐火材料產品質量仲裁檢驗
國家耐火材料質檢中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委托要求,對質量爭議的耐火材料產品進行檢驗,出具仲裁報告,這種檢驗稱之為產品質量仲裁檢驗。
仲裁檢驗必須由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提出,有權提出仲裁檢驗的申請人有:
(1)司法機關;
(2)仲裁機構;
(3)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
(4)處理產品質量糾紛的有關社會團體;
(5)產品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
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國家耐火材料質檢中心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向國家耐火材料質檢中心提出申請。
不受理如下4種仲裁檢驗申請:
(1)不符合上述5種申請人規定的;
(2)沒有相應的檢驗依據的;
(3)受科學技術水平限制,無法實施檢驗的;
(4)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已經對產品質量爭議做出生效判決和決定的。
申請人在申請仲裁檢驗時必須要和國家耐火材料質檢中心簽訂仲裁檢驗委托書,將雙方的義務、責任明確。仲裁檢驗委托書的內容有:
(1)委托仲裁檢驗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出廠等級、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2)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3)委托仲裁檢驗的依據和檢驗項目;
(4)批量產品仲裁檢驗的抽樣方式;
(5)完成仲裁檢驗的時間要求;
(6)仲裁檢驗的費用、交付時間;
(7)違約責任;
(8)申請人和質檢中心代表簽章和時間;
(9)其他必要的約定。
批量產品仲裁檢驗抽樣按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進行,若爭議雙方當事人對抽樣方案不能協商一致時,則由質檢中心提出抽樣方案,經申請人確認后抽取樣品。產品抽樣、封樣由本中心負責的,應當由申請人通知爭議對方當事人到場。爭議雙方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由申請人到場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樣、封樣的書面意見。
仲裁檢驗的檢驗方法執行生產方出廠檢驗方法,若生產方沒有出廠檢驗方法或者提供不出檢驗方法的,執行申請人征求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檢驗方法和申請人確認的質檢中心提供的檢驗方法。
仲裁檢驗的質量判定依據應根據《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制訂。當爭議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有產品標準或有關質量要求時按事先約定的產品標準或質量要求進行判定;當爭議雙方當事人事先未做約定,則按照提供產品的一方所明示的質量要求(包括明示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廣告、產品說明書、圖紙等)進行判定。
由質檢中心負責對批量抽樣的,其對應的仲裁檢驗報告則對該批產品有效;由申請人送樣的,其對應的仲裁檢驗報告對所送樣品有效。申請人或者爭議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對仲裁檢驗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仲裁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質檢中心提出。質檢中心應給予說明和答復,對答復不滿意仍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質檢機構復檢,并以其出具的仲裁檢驗報告為終局結論。
國家耐火材料質檢中心受理產品質量仲裁檢驗的法規支持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4月1日發布的第4號令《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
二、耐火材料產品質量鑒定
耐火材料產品質量鑒定是指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根據申請人的委托要求,組織專家對質量爭議的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判定并出具質量鑒定報告的過程。質量鑒定的產品狀況多是已經磨損、損壞、失去使用性能的產品,此時將鑒定產品的內在質量狀況與合同或產品標準技術要求相比較并不能說明產品的質量問題屬于什么原因,由哪一方造成。它需要專家組對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判定來診斷產品質量的問題,這是產品質量鑒定區別于仲裁檢驗的關鍵所在。
申請人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有權提出產品質量鑒定的申請人為:
(1)司法機關;
(2)仲裁機構;
(3)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
(4)處理產品質量糾紛的有關社會團體;
(5)產品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不接受下列質量鑒定申請:
(1)不合格上述5種申請人規定的;
(2)未提供產品質量要求的;
(3)產品不具備鑒定條件的(如產品損壞、丟失;現場、現狀遭到破壞等客觀原因使質量鑒定無法正常進行);
(4)受科學技術水平限制,無法實施鑒定的;
(5)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已經對產品質量爭議做出生效判決和決定的。
申請人在申請質量鑒定時必須要和鑒定組織單位簽定質量鑒定委托書,內容包括:
(1)委托質量鑒定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出廠等級、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日期、生產批;
(2)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3)委托質量鑒定的項目和要求;
(4)完成質量鑒定的時間要求;
(5)質量鑒定的費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時間;
(6)違約責任;
(7)申請人和鑒定組織單位代表簽章和時間;
(8)其他必要的約定。
由質量鑒定組織單位組織質量鑒定專家組,質量鑒定專家組應由3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專家組的成員應當有高級技術職稱,相應的專門知識和實際經驗的專業人員中聘任,與產品質量爭議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專家組可以行使如下權利:
(1)要求申請人提供與質量鑒定有關的資料;
(2)通過申請人向爭議雙方當事人了解有關情況;
(3)勘察現場;
(4)發表質量鑒定意見。
同時專家組也應當履行如下義務:
(1)依據鑒定委托書委托的鑒定項目和要求,負責制訂質量鑒定實施方案,在規定時間內獨立進行質量鑒定;
(2)正確、及時地作出質量鑒定報告;
(3)解答申請人提出的與質量鑒定報告有關的問題;
(4)遵守組織紀律和保守秘密。
當質量鑒定需要查看現場,對實物進行勘驗時,申請人及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到場,積極配合并提供相應的條件,對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條件使質量鑒定無法進行的,終止質量鑒定。
當質量鑒定需要做檢驗或者試驗時,專家組應當選擇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質檢機構進行,并由其出具檢驗或者試驗報告。專家組出具的鑒定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受理質量鑒定的日期;
(2)質量鑒定的目的、要求;
(3)鑒定產品情況的必要描述;
(4)現場勘驗情況;
(5)質量鑒定檢驗、試驗報告;
(6)分析說明;
(7)質量鑒定結論;
(8)鑒定專家組成員簽名表;
(9)鑒定報告日期。
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應對專家組出具的質量鑒定報告進行審查并對質量鑒定報告負責;鑒定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將質量鑒定報告交付申請人,并向接受申請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申請人或者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質量鑒定報告有異議的,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質量鑒定組織單位由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質量鑒定報告與事實不符,并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有關人員在質量鑒定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耐火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在授權檢驗的產品范圍內,積極地接受各地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委托的質量鑒定的工作和相關的檢驗測試工作。
質量鑒定的相關法規支持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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