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耐火材料和耐火制品的運輸
1.1 所有的筑爐用耐火材料和耐火制品,必須有符合本設計技術條件的出廠合格證書。在筑爐施工前一個月,應將其所有耐火材料出廠化驗報告各復印一份,提交給本設計院冶金爐專業或本設計院駐施工現場工作小組。制品出廠前應附有質量合格證書,注明產品名稱、牌號、檢驗結果,并附發貨清單(磚號、數量以及發貨日期、車廂號碼)。無產品合格證書的耐火材料,嚴禁裝運和使用。
1.2 耐火材料和耐火制品的裝運工具(火車、汽車、輪船等)必須在裝運前清掃干凈,不得有油類或其它雜質等污染。運輸過程中必須有防雨雪措施,務使耐火材料不受雨淋水浸。
1.3 各種粘土質異型磚、高鋁質異型磚、輕質異型磚、輕質標準磚,均應采用集裝箱或其它堅固的包裝品包裝后運輸;標準型、普型粘土磚可用草繩包扎后運輸。在運輸中均應注意避免損壞各類耐火制品的棱角。
1.4 在裝卸、碼放各類耐火材料時,必須輕拿輕放,緊密排列,避免碰撞損壞。不同種類、不同磚號的制品應標志清楚,不得混雜。嚴禁對各類耐火制品進行拋甩、滾落、亂堆亂放等野蠻裝卸和管理。
1.5 正公差與負公差等各類制品,公差比例均應反映在訂貨合同上,并按設計要求的比例到貨,同時應按設計要求的比例分別包裝,在包裝箱外表面注明正負公差數值.
1.6 硅酸鋁耐火纖維制品,要用內有塑料袋的紙箱包裝運輸,并要在紙箱外注明名稱、材質和規格。
1.7 耐火泥、灰、澆注料及其它散狀耐火材料,均應采用厚塑料袋為內襯的編織袋或厚紙袋包裝運輸,包裝袋外應注明材料的名稱、牌號、規格和生產日期,標志要清晰,嚴禁散狀運輸。
2 耐火材料和耐火制品的包管
2.1 各類耐火材料和耐火制品運抵現場后,應按不同類別、不同型號、不同公差分別垛放,并應插放明顯的標志。
2.2 堆放耐火材料和耐火制品的倉庫應清掃干凈,倉庫內不許堆有砂子、石灰、水泥、粘土、煤、油脂等雜物。倉庫內不準有雨雪漏入及地下、地表水浸入。
2.3 標、普型磚、異型磚、輕質磚、耐火纖維制品、石棉制品;及耐火泥、灰、澆注料等粉料,必須按牌號、等級、磚號和砌筑順序依次堆放在倉庫內。若受倉庫面積限制,標準型粘土磚可堆放在露天場地,但必須有帆布或臨時棚頂遮蓋雨雪。
2.4 在耐火材料和耐火制品運至倉庫前,須要進行細致的外觀檢查,必要時要會同有關人員進行理化指標復檢,不合格的耐火材料和耐火制品計數后碼放于專門倉庫,并要及時與有關耐火材料生產廠家聯系,以盡快補足缺少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