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相關部門、各相關縣(市)區政府:
為鞏固全市菱鎂產業環境治理專項行動取得的成果,2017年4月1日,市政府9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鞍山市菱鎂產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通知》(鞍環保發[2017]83號),2017年4月5日,鞍山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就落實上述《通知》專門下發了督辦通知(鞍環領辦﹝2017﹞54號),目前各單位已按通知要求上報了有關意見。為盡快將該標準完善下發,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于2017年4月18日14時召開專題會議,討論審定菱鎂行業恢復生產標準:
一、參加人員
1、地方政府:海城市政府、岫巖縣、臺安縣、鐵東區及千山政府分管領導和環保局長;
2、市政府相關部門:政府法制辦、經信委、公安局、國土局、水利局、安監局、林業局、國(地)稅務局、環保局;
二、會議地點:市環保局三樓會議室。
三、會議時間:2017年4月18日14:00
聯系人:劉岳
聯系電話:5234553
電子郵箱:15841202748@163.com
鞍山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年4月17日
附件:
鞍山市菱鎂產業經營活動考核細則和標準
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市菱鎂產業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會議要求,鞏固全市菱鎂產業環境治理專項行動取得的成果,繼續遏制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確保菱鎂產業生產經營活動健康、規范、有序,結合鞍山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將考核細則和標準公布如下:
一、經信委
將《遼寧省2016年鎂質材料行業發展指導目錄》作為鞍山市鎂砂行業聯合執法專項整治行動中鎂質耐火材料行業規范標準和操作細則。對《遼寧省2016年鎂質材料行業發展指導目錄》中第二類限制類和第三類淘汰類的企業和項目,不建議投入生產和使用,鼓勵具有完整產業鏈,且符合產業政策的大型企業盡快恢復生產。其中:《遼寧省2016年鎂質材料行業發展指導目錄》條款中涉及的環境保護類標準按照市環保局規范的標準執行,涉及安全生產類標準按照市安監局規范的標準執行。
操作程序:企業申請-縣區審核-市經信委審核-上報鞍山市規范菱鎂產業生產經營辦公室審核批準。
二、公安局
及時處理環保部門移送的環境違法案件,嚴格依法辦理。
三、國土局
市國土資源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據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鞍山市鎂產業鎂砂行業環境違法企業責令停止生產、關閉名單,責成海城市、岫巖滿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對各自管轄區域內鎂砂礦山企業進行實地檢查。經查,海城市轄區遼寧華益鎂業有限公司的主體礦山(海城市馬風鎮金成鎂礦有限公司)存在越界開采行為,現已立案調查,其他82家企業無違法行為
四、水利局
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工作是常態化工作,在制定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后,對全市涉及水利、水土保持的礦山企業進行了拉網式監督檢查,會同省水利廳水土保持局,于近期進行了省、市、縣聯合監督執法檢查,現將檢查結果報告如下:
到目前為此,按照管理權限,省級審批項目9家、市級審批項目10家、縣級審批項目36家。上述企業均編報過水土保持方案(其中3家正在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1、 省級管理礦山檢查情況
??? 我市范圍內的鎂產業、鎂砂行業由省級審批管理的有9家,名單見附表。多年來省、市、縣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礦山開展了多次檢查,特別是2017年3月份,對這9家礦山開展了聯合檢查,并下達了遼水保函[2017]7號《遼寧省水土保持局關于開展鞍山市有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執法檢查的通知》,要求涉及到的各生產建設單位認真落實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完善水土保持相關手續。
2、市級管理礦山檢查情況
我市范圍內的鎂產業、鎂砂行業由市級審批管理的有10家,有2家停產多年,名單見附表。多年來市、縣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部門注重對上述礦山的管理,市縣聯合安排水保監督執法人員深入礦山開展水土保持相關手續落實執行情況的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填寫了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表予以記錄,對未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單位下達了《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決定書》,共計下達2家,對水土保持相關手續未完善的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水土保持違法行為決定書》,共計下達8家。聯合檢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目前已有2家礦山在準備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
3、縣級管理礦山檢查情況
我市范圍內的鎂礦、滑石礦由縣級審批管理的有36家,其中11家停產多年,3家正在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五、安監局
一、復產驗收程序
(一)企業申請。復產前,企業要對照復產驗收標準進行自檢自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時間,落實整改措施,報屬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整改,整改完畢確認達到標準后,按監管權限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復產驗收申請。
(二)組織驗收。按照屬地監管職責,由市、縣兩級政府或安監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參加),聘請三至五名(地下礦山五名)相關專業專家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并由專家簽屬意見后,經同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政府主管領導批準,并報上級安監部門備案后方可復產。
(三)開展抽查。市對縣(市、區)組織復產驗收的企業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地下礦山應重點抽查。對達不到復產標準的企業,責令其停產整改,縣(市)區重新組織驗收。省局視情對市、縣兩級組織復產驗收的企業進行抽查,重點抽查中省直企業、大中型礦山及三等以上等別尾礦庫,對達不到復產標準的企業,責令其停產整改,市、縣兩級重新組織驗收。
??? 二、復產驗收標準
??? (一)地下礦山復產標準
??? 地下礦山必須達到以下標準,否則不得復產。
1.相關證照齊全有效。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設置具有獨立職能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處或安全科等,不得以安委會或安全領導小組代替),按要求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地下礦山不少于3人)。
4.設置生產技術管理機構或配備采礦、機電、地質、測量等專業技術人員,建立通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通風技術人員。沒有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必須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或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服務。
5.在批準的采礦許可范圍內嚴格按照經審批的設計和工期進行生產建設,不得有超層越界、不按設計生產或建設、逾期建設以及超能力生產等非法違法行為。
6.“三項崗位人員”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其他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建立培訓檔案。
7.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或安全生產責任險。
8.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9.提升、通風、排水等危險性較大設備應采用具有安全標志的產品,并按有關規定經具有資質機構定期檢測檢驗合格。
10.制定符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應急預案并報屬地安監部門備案,應急預案應定期演練并做好記錄,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齊全。
11.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12.完成安全標準化體系創建并運行。
13.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14.礦山應當存有規定的實測圖紙,且圖紙與生產實際相符。
15.有完備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檔案,按“四個清單”要求實現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
16.建立并嚴格執行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帶班下井制度。
17.排土場管理符合《遼寧省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要求。
18.嚴格落實防墜罐跑車措施。提升礦車的斜井要設置常閉式防跑車裝置;斜井用礦車組提升時,不應人貨混合串車提升。
19.建立健全井下動火作業制度,有井下切割、焊接等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20.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按照設計配備主要通風機,設置風門、風橋等通風構筑物;獨頭采掘工作面和通風不良采場所必須安裝礦用局部通風機,并使用阻燃風筒;井下風量、風質、風速符合要求。
??? 21.按規定設置安全出口并保持暢通,嚴禁獨頭開采,井下主要通道明確標示避災路線。
22.按照規定配備探放水設備和探放水人員,嚴格落實探放水制度。井下排水系統符合設計要求,完好可靠。
23.為所有入井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的自救器,并按入井總人數的10%配備備用量,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和熟練保用;確保每個班組配置一臺便攜式多功能氣體檢測報警儀。
24.礦山無重大安全隱患、未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藝及設備。
25.完成采空區建檔,編制采空區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逐步開展采空區治理工作。
26.井下無吸煙和違規使用電器,無使用電爐、燈泡等進行防潮、烘烤、做飯和取暖。
27.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設施,有足夠的消防用水,制定火災事故現場處置方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28.井下應采用雙回路供電(無淹沒危險的小型礦山不受此限)。井上、下供電分開,井下所有用電設備必須按規定外殼接地,具備完善的井下接地系統。井下電纜應使用阻燃電纜。
29.井下主要巷道嚴禁采用木支護。
30.加強頂板管理,建立健全頂板分級管理制度并嚴格貫徹落實。
31.按規定安裝和使用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系統處于完好狀態。
32.爆破器材庫和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符合有關規定。
33.探礦工程符合《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要求。
34.與相鄰礦山以及村莊、鐵路、公路、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和高壓輸電線路等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35.有外包工程的要符合《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
36.企業應簽署安全生產承諾書并于礦區的顯著位置公示,企業員工應配備應急處置卡并隨身佩戴。
37.停產超過6個月的地下礦山應進行安全現狀評價。
38.符合其他關于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程及文件要求。
(二)露天礦山(含采石場)復產標準
露天礦山(含采石場)必須達到以下標準,否則不得復產。
1.相關證照齊全有效。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 3.設置具有獨立職能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處或安全科等,不得以安委會或安全領導小組代替),或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露天礦山不少于2人采石場不少于1人)。
4.設置生產技術管理機構或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沒有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必須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或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服務。
5.在批準的采礦許可范圍內嚴格按照經審批的設計和工期進行生產建設,不得有超層越界、不按設計生產或建設、逾期建設以及超能力生產等非法違法行為。
6.“三項崗位人員”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其他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建立培訓檔案。
7.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或安全生產責任險。
8.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9.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必須采用具有安全標志的產品,并按有關規定經有資質機構定期檢測檢驗合格。
10.制定符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應急預案并報屬地安監部門備案,應急預案應定期演練并做好記錄,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齊全。
11.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12.完成安全標準化體系創建并運行。
13.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14.礦山應當存有規定的實測圖紙,且圖紙與生產實際相符。
15.有完備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檔案,按“四個清單”要求實現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
16.排土場管理符合《遼寧省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要求。
17.凹陷露天采場應有完善的排水設施。
18.相鄰的中型露天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大于300米。
19.實行濕式鑿巖作業或安裝完好捕塵裝置的干式鑿巖作業,必須采用中深孔爆破。
20.按設計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小型露天采石場,需按設計要求實行分層開采。
21.二次破碎必須采用機械破碎方式,鏟裝作業必須采用機械鏟裝作業方式。
22.臺階高度、邊坡角、鑿巖平臺寬度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23.嚴格落實邊坡管理安全措施,采剝工作面未形成傘檐、空洞,邊坡上無浮石。
24.采場邊界、運輸道路等危險部位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25.爆破器材庫和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符合相關規定。獨自爆破應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聘請有資質的專業爆破隊伍進行爆破作業應有合法有效的爆破協議;爆破作業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采場應完善避炮設施。
26.外包工程符合《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要求。
27.停產超過6個月的露天礦山應進行安全現狀評價。
28.企業應簽署安全生產承諾書并于礦區的顯著位置公開公示,企業員工應配備應急處置卡并隨身佩戴。
29.符合其他關于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程及文件要求。
(三)尾礦庫復產標準
尾礦庫必須達到以下標準,否則不得復產。
1.相關證照齊全有效。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 3.設置具有獨立職能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處或安全科等,不得以安委會或安全領導小組代替),按要求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等及以上等別尾礦庫不少于2人,五等庫不少于1人)。
4.設置生產技術管理機構或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沒有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必須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或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服務。
5.嚴格按照經審批的設計和工期運行或建設,不得有超庫容超標高堆積、高水位運行、逾期建設等非法違法行為。
6.“三項崗位人員”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其他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建立培訓檔案。
7.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或安全生產責任險。
8.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9.制定符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應急預案并報屬地安監部門備案,應急預案應定期演練并做好記錄,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齊全。
10.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11.完成安全標準化體系創建并運行。
12.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13.尾礦庫企業應當存有規定的實測圖紙,且圖紙與生產實際相符。
14.有完備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檔案,按“四個清單”要求實現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
15.編制尾礦庫年度、季度作業計劃,嚴格按照作業計劃生產運行,做好記錄并長期保存。
16.按設計放礦、筑壩,放礦方式、壩坡比、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等符合設計要求。
17.尾礦庫應為正常庫,壩體坡面無沖溝、裂縫、塌坑和滑坡等不良現象。
18.有符合設計規范的排洪、排滲設施且運行可靠。
19.按設計要求設置觀測設施。
20.尾礦庫無未經審批擅自增容和回采現象。
21.三等及以上等別尾礦庫安裝在線監測監控系統,并保持有效運行。
22.庫區周邊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庫內設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標尺,標明正常運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23.上游式尾礦壩堆積至1/2至2/3最終設計壩高,應當對壩體進行一次全面勘察,并進行穩定性專項分析。
24.停產超過6個月的尾礦庫應進行安全現狀評價。
25.企業應簽署安全生產承諾書并于礦區的顯著位置公開公示,企業員工應配備應急處置卡并隨身佩戴。
26.符合其他關于尾礦庫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程及文件要求。
三、鎂砂生產企業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級政府及安監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制定本地區復產驗收實施方案,落實“四個清單”要求,扎實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復產驗收工作。
(二)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落實“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按照驗收標準、驗收程序嚴格把關。對在驗收工作中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連續兩次復產驗收均未能通過的企業要列入停產整頓范圍;對進行復產前整改的礦井要嚴格控制下井人數,不得超過正常生產人數的三分之一,且必須做到持證和經培訓上崗,在整改期間原則上不得使用火工品,如整改確需火工品的,必須經屬地安監部門同意報公安部門審批。
(四)批準復產的非煤礦山企業,要嚴格執行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組織生產和建設,不得有“三超”(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及“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等違法行為。各地區要按照《關于做好2017年春節前后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遼安監管一〔2017〕1號)要求,加強對未申請、未批準復產非煤礦山的監管,安排專人盯守直至企業獲批恢復生產,并定期、不定期組織巡回檢查,嚴防非法違法組織生產或建設。對在驗收過程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要安排專人負責跟蹤督辦,直至消除安全隱患。
六、林業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二)占用或者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經營主體在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范圍內開采為合法,超范圍開采為非法使用林地。
七、國稅局
清查企業依法繳納稅(費)情況,嚴厲查處偷稅、逃稅、抗稅、騙稅、欠稅等違法行為。
八、地稅局
(一)成立專項整治小組
海城市、岫巖縣地方稅務局要成立菱鎂行業稅收治理的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專項會議進行動員部署,提高認識,強化管理。清理整頓過程中遇到問題,要積極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要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形成綜合治理合力,務使生態環境、稅收環境得到徹底改善。此項工作要求在3月底前完成。
(二)稅源普查清理
各縣(市)地方稅務局應從環保部門取得轄區內所有鎂產業鎂砂行業企業名單,對本轄區內所有的鎂產業鎂砂行業企業逐一進行實地核查、登記,逐戶進行稅收清理,要建立健全稅源登記臺帳,確保通過整治后,稅收納入規范管理。此項工作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
(三)全面比對核查
各縣(市)地方稅務局要結合從國土、礦產資源、房管等部門取得第三方稅源信息與本轄區企業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資源稅等稅收征管實際進行比對核查。在比對核查過程中,核查出漏繳的資源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費依法進行追繳,并按規定進行處罰;對納稅人在取得、銷售房產和土地時未繳納的其他稅收的,一并按規定進行追繳和處罰。此項工作要求在六月底前完成。
九、環保局
(一) 輕燒鎂生產企業
1、貯存菱鎂礦石、煤炭及灰渣應設置在封閉的庫房(或棚)內,并在室內進行裝卸料作業;確實不能封閉的,應設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用防塵網等全面遮蓋抑塵措施。
2、貯存輕燒鎂產品應采用封閉式庫房貯存,并在室內裝卸料。
3、菱鎂礦石破碎及篩分禁止露天作業,破碎、篩分作業應設置在封閉式廠房內,并配套相應除塵裝置。
4、輕燒窯應使用發生爐煤氣或天然氣為燃料,禁止爐窯直接燃用煤炭,窯頂應設置有效的封閉式集塵罩,提高煙氣捕集效率,煙氣應經除塵系統處理后有組織排放,除塵系統數量應與爐窯數量科學配置,確保煙氣收集和凈化效率,以及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除塵裝置宜采用布袋、電袋、濕法等高效除塵裝置,并根據爐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標,適當配套脫硫或脫硝裝置。淘汰有效容積18立方米及以下輕燒反射窯。
5、應在輕燒窯各爐窯下料口處設置半封閉式集塵罩,并配套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收塵,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6、輕燒粉破碎、篩分和包裝等設備均應配套相應布袋等高效除塵裝置,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7、兩段式煤氣發生爐產生酚水應采用蒸發器蒸發酚水,產生的蒸汽作為氣化劑送入煤氣發生爐利用,不能全部利用的,按照危廢處置。
8、輕燒鎂生產廠房均應采用全封閉措施,輕燒鎂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在室內作業。
9、廠區地面應實現全面硬覆蓋,并應配置機械式清掃吸塵裝置,對車間、廠區地面進行定期清掃吸塵,減少二次揚塵產生。
10、產品外運應當采取封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二)重燒鎂生產企業
1、貯存菱鎂礦石、煤炭應設置在封閉的庫房(或棚)內,并在室內進行裝卸料作業;確實不能封閉的,應設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用防塵網等全面遮蓋抑塵措施。
2、貯存重燒鎂產品應采用封閉式庫房貯存,并在室內裝卸料。
3、菱鎂礦石破碎及篩分禁止露天作業,破碎、篩分作業應設置在封閉式廠房內,并配套相應除塵裝置。
4、重燒窯頂應設置有效的封閉式集塵罩,提高煙氣捕集效率,煙氣應經除塵系統處理后有組織排放,除塵系統數量應與爐窯數量科學配置,確保煙氣收集和凈化效率,以及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除塵系統宜采用旋風+濕式電除塵(或布袋、電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系統,并根據爐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標,適當配套脫硫或脫硝裝置。淘汰有效容積30立方米及以下重燒鎂砂豎窯。
5、應在重燒窯下料口設置半封閉集塵罩,并配套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收塵,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6、重燒鎂破碎、篩分和包裝等設備均應配套相應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7、重燒鎂生產廠房均應采用全封閉措施,重燒鎂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在室內作業。
8、廠區地面應實現全面硬覆蓋,并應配置機械式清掃吸塵裝置,對車間、廠區地面進行定期清掃吸塵,減少二次揚塵產生。
9、產品外運應當采取封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10、使用煤炭應選用低硫煤等優質煤。
(三) 中檔鎂砂生產企業
1、貯存煤炭應設置在封閉的庫房(或棚)內,并在室內進行裝卸料作業;確實不能封閉的,應設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用防塵網等全面遮蓋抑塵措施。
2、貯存輕燒鎂原料和中檔鎂砂產品應采用封閉式庫房貯存,并在室內裝卸料。
3、輕燒鎂原料破碎、壓球、篩分等設備均應配套相應布袋等高效除塵裝置,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4、物料輸送應采取封閉式管道、輸送帶或廊道。
5、豎窯窯頂應設置有效的封閉式集塵罩,提高煙氣捕集效率,煙氣應經除塵系統處理后有組織穩定達標排放。除塵系統與爐窯宜一對一配置,除塵系統宜采用旋風+濕式電除塵(或布袋、電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系統,并根據爐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標,適當配套脫硫或脫硝裝置。
6、豎窯進料、出料口均應配置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收塵,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7、生產廠房均應采用全封閉措施,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在室內作業。
8、廠區地面應實現全面硬覆蓋,并應配置機械式清掃吸塵裝置,對車間、廠區地面進行定期清掃吸塵,減少二次揚塵產生。
9、產品外運應當采取封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10、使用煤炭應選用低硫煤等優質煤。
(四) 高純鎂砂生產企業
1、貯存輕燒鎂原料和重燒鎂產品應采用封閉式庫房貯存,并在室內裝卸料。
2、輕燒鎂原料破碎、壓球、篩分等設備均應配套相應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3、物料輸送應采取封閉式管道、輸送帶或廊道。
4、豎窯窯頂應設置有效的封閉式集塵罩,提高煙氣捕集率,煙氣應經除塵系統處理后有組織穩定達標排放。除塵系統與爐窯宜一對一配置,除塵系統宜采用旋風+濕式電除塵(或布袋、電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系統,并根據爐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標,適當配套脫硫或脫硝裝置。
5、豎窯進料、出料口均應配置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6、生產廠房均應采用全封閉措施,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在室內作業。
7、廠區地面應實現全面硬覆蓋,并應配置機械式清掃吸塵裝置,對車間、廠區地面進行定期清掃吸塵,減少二次揚塵產生。
8、產品外運應當采取封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9、禁止使用劣質燃油。
(五)電熔鎂
1、使用菱鎂礦石為原料,貯存菱鎂礦石應設置在封閉的庫房(或棚)內,并在室內進行裝卸料作業;確實不能封閉的,應設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用防塵網等全面遮蓋抑塵措施。菱鎂礦石破碎及篩分禁止露天作業,破碎、篩分作業應設置在封閉式廠房內,并配套相應除塵裝置。
2、使用輕燒鎂為原料,貯存輕燒鎂應采用封閉式庫房貯存,并在室內裝卸料。
3、爐窯上方應設置有效的封閉式集塵罩,提高煙氣捕集效率,煙氣應經除塵裝置處理后有組織排放,除塵裝置數量應與爐窯數量科學配置,確保煙氣收集和凈化效率,以及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除塵裝置宜采用布袋、電袋等高效除塵裝置。淘汰1400KVA及以下的電熔鎂砂爐。
4、爐窯上料系統應采用機械上料,原料輸送皮帶應封閉,上料口應采取半封閉措施,并配套除塵裝置,實施有組織排放。
5、爐體脫殼及熔坨搗碎工序位置宜相對固定,并采取適當的收塵措施,如廠房內強制通風除塵裝置,或移動、伸縮式吸塵罩及相應布袋收塵裝置等。
6、電熔鎂產品如果需要粉碎、篩分,粉碎、篩分設備均應配套相應布袋器等除塵裝置,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7、如果廠區配有欠燒料壓球及篩分生產線,均應配套相應布袋除塵裝置等。
8、電熔鎂生產廠房均應采用全封閉措施,電熔鎂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在室內作業。
9、廠區地面應實現全面硬覆蓋,并應配置機械式清掃吸塵裝置,對車間、廠區地面進行定期清掃吸塵,減少二次揚塵產生。
10、產品外運應當采取袋裝,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六)燒結磚、非燒結磚及不定型耐火材料生產企業
1、生產中細顆粒原料應使用封閉料倉,采用封閉管道風送卸料;其他原料應采用封閉式庫房貯存,并在室內卸料。
2、生產中顆粒原料或產品的輸送方式應根據原料粒徑大小選用管道風送、螺旋機輸送或封閉式管道、輸送帶等方式,最大限度減少物料泄露。
3、原料破碎、篩分、混合等設備和生產線上料口、卸料口等均應配套相應布袋除塵裝置等,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4、隧道窯、干燥窯宜采用天然氣為燃料,廢氣經適當處理后(如旋風除塵器等)實施有組織排放;如采用燃料油為燃料,應配套除塵脫硫裝置,煙氣經處理后有組織穩定達標排放,除塵脫硫裝置宜采用濕式除塵脫硫裝置或干濕二級除塵脫硫系統等。
5、生產廠房均應采用全封閉措施,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在室內作業。
6、廠區地面應實現全面硬覆蓋,并應配置機械式清掃吸塵裝置,對車間、廠區地面進行定期清掃吸塵,減少二次揚塵產生。
7、不定型耐火材料產品外運應當采取封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七)礦山開采生產企業
1、礦山開采應按照礦山開發利用方案規范實施,并整治礦區排巖場。對違規設置的排巖場應進行全面清理,并完善排巖場擋土墻、排洪溝及沉淀池等設施建設;對廢棄的排巖場應全面進行植被恢復。
2、對照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計劃要求,全面完成階段性生態恢復計劃。
3、對照環評及批復要求,完善礦區的灑水設施,并制定、落實灑水抑塵計劃。
為鞏固全市菱鎂產業環境治理專項行動取得的成果,2017年4月1日,市政府9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鞍山市菱鎂產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通知》(鞍環保發[2017]83號),2017年4月5日,鞍山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就落實上述《通知》專門下發了督辦通知(鞍環領辦﹝2017﹞54號),目前各單位已按通知要求上報了有關意見。為盡快將該標準完善下發,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于2017年4月18日14時召開專題會議,討論審定菱鎂行業恢復生產標準:
一、參加人員
1、地方政府:海城市政府、岫巖縣、臺安縣、鐵東區及千山政府分管領導和環保局長;
2、市政府相關部門:政府法制辦、經信委、公安局、國土局、水利局、安監局、林業局、國(地)稅務局、環保局;
二、會議地點:市環保局三樓會議室。
三、會議時間:2017年4月18日14:00
聯系人:劉岳
聯系電話:5234553
電子郵箱:15841202748@163.com
鞍山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年4月17日
附件:
鞍山市菱鎂產業經營活動考核細則和標準
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市菱鎂產業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會議要求,鞏固全市菱鎂產業環境治理專項行動取得的成果,繼續遏制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確保菱鎂產業生產經營活動健康、規范、有序,結合鞍山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將考核細則和標準公布如下:
一、經信委
將《遼寧省2016年鎂質材料行業發展指導目錄》作為鞍山市鎂砂行業聯合執法專項整治行動中鎂質耐火材料行業規范標準和操作細則。對《遼寧省2016年鎂質材料行業發展指導目錄》中第二類限制類和第三類淘汰類的企業和項目,不建議投入生產和使用,鼓勵具有完整產業鏈,且符合產業政策的大型企業盡快恢復生產。其中:《遼寧省2016年鎂質材料行業發展指導目錄》條款中涉及的環境保護類標準按照市環保局規范的標準執行,涉及安全生產類標準按照市安監局規范的標準執行。
操作程序:企業申請-縣區審核-市經信委審核-上報鞍山市規范菱鎂產業生產經營辦公室審核批準。
二、公安局
及時處理環保部門移送的環境違法案件,嚴格依法辦理。
三、國土局
市國土資源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據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鞍山市鎂產業鎂砂行業環境違法企業責令停止生產、關閉名單,責成海城市、岫巖滿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對各自管轄區域內鎂砂礦山企業進行實地檢查。經查,海城市轄區遼寧華益鎂業有限公司的主體礦山(海城市馬風鎮金成鎂礦有限公司)存在越界開采行為,現已立案調查,其他82家企業無違法行為
四、水利局
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工作是常態化工作,在制定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后,對全市涉及水利、水土保持的礦山企業進行了拉網式監督檢查,會同省水利廳水土保持局,于近期進行了省、市、縣聯合監督執法檢查,現將檢查結果報告如下:
到目前為此,按照管理權限,省級審批項目9家、市級審批項目10家、縣級審批項目36家。上述企業均編報過水土保持方案(其中3家正在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1、 省級管理礦山檢查情況
??? 我市范圍內的鎂產業、鎂砂行業由省級審批管理的有9家,名單見附表。多年來省、市、縣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礦山開展了多次檢查,特別是2017年3月份,對這9家礦山開展了聯合檢查,并下達了遼水保函[2017]7號《遼寧省水土保持局關于開展鞍山市有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執法檢查的通知》,要求涉及到的各生產建設單位認真落實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完善水土保持相關手續。
2、市級管理礦山檢查情況
我市范圍內的鎂產業、鎂砂行業由市級審批管理的有10家,有2家停產多年,名單見附表。多年來市、縣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部門注重對上述礦山的管理,市縣聯合安排水保監督執法人員深入礦山開展水土保持相關手續落實執行情況的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填寫了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表予以記錄,對未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單位下達了《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決定書》,共計下達2家,對水土保持相關手續未完善的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水土保持違法行為決定書》,共計下達8家。聯合檢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目前已有2家礦山在準備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
3、縣級管理礦山檢查情況
我市范圍內的鎂礦、滑石礦由縣級審批管理的有36家,其中11家停產多年,3家正在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五、安監局
一、復產驗收程序
(一)企業申請。復產前,企業要對照復產驗收標準進行自檢自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時間,落實整改措施,報屬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整改,整改完畢確認達到標準后,按監管權限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復產驗收申請。
(二)組織驗收。按照屬地監管職責,由市、縣兩級政府或安監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參加),聘請三至五名(地下礦山五名)相關專業專家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并由專家簽屬意見后,經同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政府主管領導批準,并報上級安監部門備案后方可復產。
(三)開展抽查。市對縣(市、區)組織復產驗收的企業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地下礦山應重點抽查。對達不到復產標準的企業,責令其停產整改,縣(市)區重新組織驗收。省局視情對市、縣兩級組織復產驗收的企業進行抽查,重點抽查中省直企業、大中型礦山及三等以上等別尾礦庫,對達不到復產標準的企業,責令其停產整改,市、縣兩級重新組織驗收。
??? 二、復產驗收標準
??? (一)地下礦山復產標準
??? 地下礦山必須達到以下標準,否則不得復產。
1.相關證照齊全有效。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設置具有獨立職能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處或安全科等,不得以安委會或安全領導小組代替),按要求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地下礦山不少于3人)。
4.設置生產技術管理機構或配備采礦、機電、地質、測量等專業技術人員,建立通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通風技術人員。沒有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必須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或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服務。
5.在批準的采礦許可范圍內嚴格按照經審批的設計和工期進行生產建設,不得有超層越界、不按設計生產或建設、逾期建設以及超能力生產等非法違法行為。
6.“三項崗位人員”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其他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建立培訓檔案。
7.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或安全生產責任險。
8.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9.提升、通風、排水等危險性較大設備應采用具有安全標志的產品,并按有關規定經具有資質機構定期檢測檢驗合格。
10.制定符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應急預案并報屬地安監部門備案,應急預案應定期演練并做好記錄,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齊全。
11.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12.完成安全標準化體系創建并運行。
13.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14.礦山應當存有規定的實測圖紙,且圖紙與生產實際相符。
15.有完備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檔案,按“四個清單”要求實現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
16.建立并嚴格執行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帶班下井制度。
17.排土場管理符合《遼寧省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要求。
18.嚴格落實防墜罐跑車措施。提升礦車的斜井要設置常閉式防跑車裝置;斜井用礦車組提升時,不應人貨混合串車提升。
19.建立健全井下動火作業制度,有井下切割、焊接等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20.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按照設計配備主要通風機,設置風門、風橋等通風構筑物;獨頭采掘工作面和通風不良采場所必須安裝礦用局部通風機,并使用阻燃風筒;井下風量、風質、風速符合要求。
??? 21.按規定設置安全出口并保持暢通,嚴禁獨頭開采,井下主要通道明確標示避災路線。
22.按照規定配備探放水設備和探放水人員,嚴格落實探放水制度。井下排水系統符合設計要求,完好可靠。
23.為所有入井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的自救器,并按入井總人數的10%配備備用量,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和熟練保用;確保每個班組配置一臺便攜式多功能氣體檢測報警儀。
24.礦山無重大安全隱患、未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藝及設備。
25.完成采空區建檔,編制采空區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逐步開展采空區治理工作。
26.井下無吸煙和違規使用電器,無使用電爐、燈泡等進行防潮、烘烤、做飯和取暖。
27.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設施,有足夠的消防用水,制定火災事故現場處置方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28.井下應采用雙回路供電(無淹沒危險的小型礦山不受此限)。井上、下供電分開,井下所有用電設備必須按規定外殼接地,具備完善的井下接地系統。井下電纜應使用阻燃電纜。
29.井下主要巷道嚴禁采用木支護。
30.加強頂板管理,建立健全頂板分級管理制度并嚴格貫徹落實。
31.按規定安裝和使用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系統處于完好狀態。
32.爆破器材庫和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符合有關規定。
33.探礦工程符合《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要求。
34.與相鄰礦山以及村莊、鐵路、公路、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和高壓輸電線路等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35.有外包工程的要符合《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
36.企業應簽署安全生產承諾書并于礦區的顯著位置公示,企業員工應配備應急處置卡并隨身佩戴。
37.停產超過6個月的地下礦山應進行安全現狀評價。
38.符合其他關于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程及文件要求。
(二)露天礦山(含采石場)復產標準
露天礦山(含采石場)必須達到以下標準,否則不得復產。
1.相關證照齊全有效。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 3.設置具有獨立職能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處或安全科等,不得以安委會或安全領導小組代替),或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露天礦山不少于2人采石場不少于1人)。
4.設置生產技術管理機構或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沒有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必須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或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服務。
5.在批準的采礦許可范圍內嚴格按照經審批的設計和工期進行生產建設,不得有超層越界、不按設計生產或建設、逾期建設以及超能力生產等非法違法行為。
6.“三項崗位人員”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其他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建立培訓檔案。
7.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或安全生產責任險。
8.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9.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必須采用具有安全標志的產品,并按有關規定經有資質機構定期檢測檢驗合格。
10.制定符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應急預案并報屬地安監部門備案,應急預案應定期演練并做好記錄,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齊全。
11.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12.完成安全標準化體系創建并運行。
13.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14.礦山應當存有規定的實測圖紙,且圖紙與生產實際相符。
15.有完備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檔案,按“四個清單”要求實現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
16.排土場管理符合《遼寧省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要求。
17.凹陷露天采場應有完善的排水設施。
18.相鄰的中型露天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大于300米。
19.實行濕式鑿巖作業或安裝完好捕塵裝置的干式鑿巖作業,必須采用中深孔爆破。
20.按設計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小型露天采石場,需按設計要求實行分層開采。
21.二次破碎必須采用機械破碎方式,鏟裝作業必須采用機械鏟裝作業方式。
22.臺階高度、邊坡角、鑿巖平臺寬度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23.嚴格落實邊坡管理安全措施,采剝工作面未形成傘檐、空洞,邊坡上無浮石。
24.采場邊界、運輸道路等危險部位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25.爆破器材庫和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符合相關規定。獨自爆破應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聘請有資質的專業爆破隊伍進行爆破作業應有合法有效的爆破協議;爆破作業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采場應完善避炮設施。
26.外包工程符合《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要求。
27.停產超過6個月的露天礦山應進行安全現狀評價。
28.企業應簽署安全生產承諾書并于礦區的顯著位置公開公示,企業員工應配備應急處置卡并隨身佩戴。
29.符合其他關于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程及文件要求。
(三)尾礦庫復產標準
尾礦庫必須達到以下標準,否則不得復產。
1.相關證照齊全有效。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 3.設置具有獨立職能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處或安全科等,不得以安委會或安全領導小組代替),按要求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等及以上等別尾礦庫不少于2人,五等庫不少于1人)。
4.設置生產技術管理機構或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沒有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必須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或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服務。
5.嚴格按照經審批的設計和工期運行或建設,不得有超庫容超標高堆積、高水位運行、逾期建設等非法違法行為。
6.“三項崗位人員”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其他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建立培訓檔案。
7.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或安全生產責任險。
8.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9.制定符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應急預案并報屬地安監部門備案,應急預案應定期演練并做好記錄,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齊全。
10.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11.完成安全標準化體系創建并運行。
12.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13.尾礦庫企業應當存有規定的實測圖紙,且圖紙與生產實際相符。
14.有完備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檔案,按“四個清單”要求實現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
15.編制尾礦庫年度、季度作業計劃,嚴格按照作業計劃生產運行,做好記錄并長期保存。
16.按設計放礦、筑壩,放礦方式、壩坡比、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等符合設計要求。
17.尾礦庫應為正常庫,壩體坡面無沖溝、裂縫、塌坑和滑坡等不良現象。
18.有符合設計規范的排洪、排滲設施且運行可靠。
19.按設計要求設置觀測設施。
20.尾礦庫無未經審批擅自增容和回采現象。
21.三等及以上等別尾礦庫安裝在線監測監控系統,并保持有效運行。
22.庫區周邊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庫內設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標尺,標明正常運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23.上游式尾礦壩堆積至1/2至2/3最終設計壩高,應當對壩體進行一次全面勘察,并進行穩定性專項分析。
24.停產超過6個月的尾礦庫應進行安全現狀評價。
25.企業應簽署安全生產承諾書并于礦區的顯著位置公開公示,企業員工應配備應急處置卡并隨身佩戴。
26.符合其他關于尾礦庫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程及文件要求。
三、鎂砂生產企業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級政府及安監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制定本地區復產驗收實施方案,落實“四個清單”要求,扎實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復產驗收工作。
(二)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落實“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按照驗收標準、驗收程序嚴格把關。對在驗收工作中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連續兩次復產驗收均未能通過的企業要列入停產整頓范圍;對進行復產前整改的礦井要嚴格控制下井人數,不得超過正常生產人數的三分之一,且必須做到持證和經培訓上崗,在整改期間原則上不得使用火工品,如整改確需火工品的,必須經屬地安監部門同意報公安部門審批。
(四)批準復產的非煤礦山企業,要嚴格執行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組織生產和建設,不得有“三超”(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及“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等違法行為。各地區要按照《關于做好2017年春節前后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遼安監管一〔2017〕1號)要求,加強對未申請、未批準復產非煤礦山的監管,安排專人盯守直至企業獲批恢復生產,并定期、不定期組織巡回檢查,嚴防非法違法組織生產或建設。對在驗收過程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要安排專人負責跟蹤督辦,直至消除安全隱患。
六、林業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二)占用或者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經營主體在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范圍內開采為合法,超范圍開采為非法使用林地。
七、國稅局
清查企業依法繳納稅(費)情況,嚴厲查處偷稅、逃稅、抗稅、騙稅、欠稅等違法行為。
八、地稅局
(一)成立專項整治小組
海城市、岫巖縣地方稅務局要成立菱鎂行業稅收治理的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專項會議進行動員部署,提高認識,強化管理。清理整頓過程中遇到問題,要積極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要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形成綜合治理合力,務使生態環境、稅收環境得到徹底改善。此項工作要求在3月底前完成。
(二)稅源普查清理
各縣(市)地方稅務局應從環保部門取得轄區內所有鎂產業鎂砂行業企業名單,對本轄區內所有的鎂產業鎂砂行業企業逐一進行實地核查、登記,逐戶進行稅收清理,要建立健全稅源登記臺帳,確保通過整治后,稅收納入規范管理。此項工作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
(三)全面比對核查
各縣(市)地方稅務局要結合從國土、礦產資源、房管等部門取得第三方稅源信息與本轄區企業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資源稅等稅收征管實際進行比對核查。在比對核查過程中,核查出漏繳的資源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費依法進行追繳,并按規定進行處罰;對納稅人在取得、銷售房產和土地時未繳納的其他稅收的,一并按規定進行追繳和處罰。此項工作要求在六月底前完成。
九、環保局
(一) 輕燒鎂生產企業
1、貯存菱鎂礦石、煤炭及灰渣應設置在封閉的庫房(或棚)內,并在室內進行裝卸料作業;確實不能封閉的,應設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用防塵網等全面遮蓋抑塵措施。
2、貯存輕燒鎂產品應采用封閉式庫房貯存,并在室內裝卸料。
3、菱鎂礦石破碎及篩分禁止露天作業,破碎、篩分作業應設置在封閉式廠房內,并配套相應除塵裝置。
4、輕燒窯應使用發生爐煤氣或天然氣為燃料,禁止爐窯直接燃用煤炭,窯頂應設置有效的封閉式集塵罩,提高煙氣捕集效率,煙氣應經除塵系統處理后有組織排放,除塵系統數量應與爐窯數量科學配置,確保煙氣收集和凈化效率,以及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除塵裝置宜采用布袋、電袋、濕法等高效除塵裝置,并根據爐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標,適當配套脫硫或脫硝裝置。淘汰有效容積18立方米及以下輕燒反射窯。
5、應在輕燒窯各爐窯下料口處設置半封閉式集塵罩,并配套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收塵,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6、輕燒粉破碎、篩分和包裝等設備均應配套相應布袋等高效除塵裝置,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7、兩段式煤氣發生爐產生酚水應采用蒸發器蒸發酚水,產生的蒸汽作為氣化劑送入煤氣發生爐利用,不能全部利用的,按照危廢處置。
8、輕燒鎂生產廠房均應采用全封閉措施,輕燒鎂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在室內作業。
9、廠區地面應實現全面硬覆蓋,并應配置機械式清掃吸塵裝置,對車間、廠區地面進行定期清掃吸塵,減少二次揚塵產生。
10、產品外運應當采取封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二)重燒鎂生產企業
1、貯存菱鎂礦石、煤炭應設置在封閉的庫房(或棚)內,并在室內進行裝卸料作業;確實不能封閉的,應設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用防塵網等全面遮蓋抑塵措施。
2、貯存重燒鎂產品應采用封閉式庫房貯存,并在室內裝卸料。
3、菱鎂礦石破碎及篩分禁止露天作業,破碎、篩分作業應設置在封閉式廠房內,并配套相應除塵裝置。
4、重燒窯頂應設置有效的封閉式集塵罩,提高煙氣捕集效率,煙氣應經除塵系統處理后有組織排放,除塵系統數量應與爐窯數量科學配置,確保煙氣收集和凈化效率,以及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除塵系統宜采用旋風+濕式電除塵(或布袋、電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系統,并根據爐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標,適當配套脫硫或脫硝裝置。淘汰有效容積30立方米及以下重燒鎂砂豎窯。
5、應在重燒窯下料口設置半封閉集塵罩,并配套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收塵,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6、重燒鎂破碎、篩分和包裝等設備均應配套相應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7、重燒鎂生產廠房均應采用全封閉措施,重燒鎂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在室內作業。
8、廠區地面應實現全面硬覆蓋,并應配置機械式清掃吸塵裝置,對車間、廠區地面進行定期清掃吸塵,減少二次揚塵產生。
9、產品外運應當采取封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10、使用煤炭應選用低硫煤等優質煤。
(三) 中檔鎂砂生產企業
1、貯存煤炭應設置在封閉的庫房(或棚)內,并在室內進行裝卸料作業;確實不能封閉的,應設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用防塵網等全面遮蓋抑塵措施。
2、貯存輕燒鎂原料和中檔鎂砂產品應采用封閉式庫房貯存,并在室內裝卸料。
3、輕燒鎂原料破碎、壓球、篩分等設備均應配套相應布袋等高效除塵裝置,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4、物料輸送應采取封閉式管道、輸送帶或廊道。
5、豎窯窯頂應設置有效的封閉式集塵罩,提高煙氣捕集效率,煙氣應經除塵系統處理后有組織穩定達標排放。除塵系統與爐窯宜一對一配置,除塵系統宜采用旋風+濕式電除塵(或布袋、電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系統,并根據爐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標,適當配套脫硫或脫硝裝置。
6、豎窯進料、出料口均應配置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收塵,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7、生產廠房均應采用全封閉措施,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在室內作業。
8、廠區地面應實現全面硬覆蓋,并應配置機械式清掃吸塵裝置,對車間、廠區地面進行定期清掃吸塵,減少二次揚塵產生。
9、產品外運應當采取封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10、使用煤炭應選用低硫煤等優質煤。
(四) 高純鎂砂生產企業
1、貯存輕燒鎂原料和重燒鎂產品應采用封閉式庫房貯存,并在室內裝卸料。
2、輕燒鎂原料破碎、壓球、篩分等設備均應配套相應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3、物料輸送應采取封閉式管道、輸送帶或廊道。
4、豎窯窯頂應設置有效的封閉式集塵罩,提高煙氣捕集率,煙氣應經除塵系統處理后有組織穩定達標排放。除塵系統與爐窯宜一對一配置,除塵系統宜采用旋風+濕式電除塵(或布袋、電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系統,并根據爐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標,適當配套脫硫或脫硝裝置。
5、豎窯進料、出料口均應配置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6、生產廠房均應采用全封閉措施,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在室內作業。
7、廠區地面應實現全面硬覆蓋,并應配置機械式清掃吸塵裝置,對車間、廠區地面進行定期清掃吸塵,減少二次揚塵產生。
8、產品外運應當采取封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9、禁止使用劣質燃油。
(五)電熔鎂
1、使用菱鎂礦石為原料,貯存菱鎂礦石應設置在封閉的庫房(或棚)內,并在室內進行裝卸料作業;確實不能封閉的,應設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用防塵網等全面遮蓋抑塵措施。菱鎂礦石破碎及篩分禁止露天作業,破碎、篩分作業應設置在封閉式廠房內,并配套相應除塵裝置。
2、使用輕燒鎂為原料,貯存輕燒鎂應采用封閉式庫房貯存,并在室內裝卸料。
3、爐窯上方應設置有效的封閉式集塵罩,提高煙氣捕集效率,煙氣應經除塵裝置處理后有組織排放,除塵裝置數量應與爐窯數量科學配置,確保煙氣收集和凈化效率,以及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除塵裝置宜采用布袋、電袋等高效除塵裝置。淘汰1400KVA及以下的電熔鎂砂爐。
4、爐窯上料系統應采用機械上料,原料輸送皮帶應封閉,上料口應采取半封閉措施,并配套除塵裝置,實施有組織排放。
5、爐體脫殼及熔坨搗碎工序位置宜相對固定,并采取適當的收塵措施,如廠房內強制通風除塵裝置,或移動、伸縮式吸塵罩及相應布袋收塵裝置等。
6、電熔鎂產品如果需要粉碎、篩分,粉碎、篩分設備均應配套相應布袋器等除塵裝置,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7、如果廠區配有欠燒料壓球及篩分生產線,均應配套相應布袋除塵裝置等。
8、電熔鎂生產廠房均應采用全封閉措施,電熔鎂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在室內作業。
9、廠區地面應實現全面硬覆蓋,并應配置機械式清掃吸塵裝置,對車間、廠區地面進行定期清掃吸塵,減少二次揚塵產生。
10、產品外運應當采取袋裝,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六)燒結磚、非燒結磚及不定型耐火材料生產企業
1、生產中細顆粒原料應使用封閉料倉,采用封閉管道風送卸料;其他原料應采用封閉式庫房貯存,并在室內卸料。
2、生產中顆粒原料或產品的輸送方式應根據原料粒徑大小選用管道風送、螺旋機輸送或封閉式管道、輸送帶等方式,最大限度減少物料泄露。
3、原料破碎、篩分、混合等設備和生產線上料口、卸料口等均應配套相應布袋除塵裝置等,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4、隧道窯、干燥窯宜采用天然氣為燃料,廢氣經適當處理后(如旋風除塵器等)實施有組織排放;如采用燃料油為燃料,應配套除塵脫硫裝置,煙氣經處理后有組織穩定達標排放,除塵脫硫裝置宜采用濕式除塵脫硫裝置或干濕二級除塵脫硫系統等。
5、生產廠房均應采用全封閉措施,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在室內作業。
6、廠區地面應實現全面硬覆蓋,并應配置機械式清掃吸塵裝置,對車間、廠區地面進行定期清掃吸塵,減少二次揚塵產生。
7、不定型耐火材料產品外運應當采取封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七)礦山開采生產企業
1、礦山開采應按照礦山開發利用方案規范實施,并整治礦區排巖場。對違規設置的排巖場應進行全面清理,并完善排巖場擋土墻、排洪溝及沉淀池等設施建設;對廢棄的排巖場應全面進行植被恢復。
2、對照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計劃要求,全面完成階段性生態恢復計劃。
3、對照環評及批復要求,完善礦區的灑水設施,并制定、落實灑水抑塵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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